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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天兑奖期限 并非霸王条款

 

二十八天兑奖期限  并非霸王条款
逾期未兑取作弃奖  才是问题关键
——我对北京二律师观点之异议

 安徽籍装修工汪解亮中了500万元大奖,但却未能得到兑现,原因是回老家照顾老丈人,不知中大奖而错过了兑奖奖期。对此,各家媒体纷纷进行报道。
 9月21日,《华商抒》对此事又作报道,其标题为“错过兑奖期,欲告体彩中心讨500万”。
 据报道:9月19日,汪解亮表示:愿意诉诸法律,准备和北京体彩中心打官司,要回500万奖金。
 在该报道下面,附有律师观点,其标题为“28天兑期限是霸王条款”。笔者认为:28天兑奖期限并非霸王条款,兑奖期内未兑取作弃奖才是问题关键。
 据报道:9月19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刘金海和杨航远律师已经敏锐地注意到问题的核心——28天期限。他们明确表示“如果可能,我们准备冒一把险,挑战兑奖规则中的28天规定,帮助汪解亮通过诉讼程序尽可能挽回损失。通俗地说:”这就相当于属于我的500万元,由你保管28天以后,这钱就归你了?”
 在此关系中,彩民对自己的债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彩票中心只有依法向中奖彩民兑付奖金义务,没有权利单方规定兑付期限免除自己的义务。“即使彩票中心非要有一个时间限制,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由双方事先约定。兑奖期限28天是体彩中心自行设定的。事先未与彩民协商。就将规定期限内未兑奖的彩民视为弃权,显然严重违背了彩民的意愿。侵害了其主要的领取奖金的权利。该单方声明性的条款即为我们通常所讲的霸王条款,应当界定为无效条款。
 笔者需要指出以下两点:
 其一,问题的核心不在28天的兑奖期限,而在于逾期未兑奖的奖金,将作为弃奖进入彩票调节基金之规定。因为是该规定剥夺了汪解亮领取奖金的权利。北京的二位律师准备冒险挑战兑奖规则中的28天期限,并不能帮助汪解亮挽回损失,而这种所谓的冒险挑战,其结局可能是失败。这并非律师冒险,而是律师以汪解亮的500万元奖金去赌。
 其二,任何有奖活动都有兑奖期,而兑奖期只能由兑奖方规定,彩奖当然不能例外,对于时间限制,不可能从法律中找到依据,也不可能由双方事先约定。因为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时间限制不可能源于法律规定,买彩票人为不持定的众多之人,中奖人则为不特定的个别人,双方根本不可能协商约定兑奖期。故北京的二位律师以事先未与彩民协商,体彩中心自设认定兑奖期为28天为由,认为28天兑奖期是霸王条款,应当界定为无效的理由难以成立。至于体彩中心兑奖期内未兑奖当作弃奖处理的规定,显然与法相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汪解亮不能领取500万奖金,关键不在于体彩中心28天兑奖期限之规定,而在于逾期作为弃奖进入彩票调节基金之规定。北京二位律师将28天兑奖期当作问题核心显然有误,他们为汪解亮代理诉讼未必能够胜诉。故望汪解亮慎重,望北京二位律师慎重,至于如何能帮助汪解亮胜诉,笔者现在不宜讲明,以后视情再谈。
 
 
 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   姚涌岸
                             2007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29)381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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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6 11:35